乔某某
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赵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贾琰
原告乔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许某某,农民。
被告赵某,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炜,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贾琰,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赵某、许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树玲、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驾驶该机动车与原告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乔某某无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全部予以赔偿。被告许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属赵某所有,被告许某某系被告赵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雇佣工作,因此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由许某某的雇主赵某按许某某所负事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许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与赵某就原告的损失负连带责任。被告许某某驾驶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医疗费33342.48元、伙食补助费800元、内固定取出费10000元、鉴定费2018元、误工费10440元、护理费2823.8元、交通费500元,计59924.28元,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主张,原告开支的医药费应剔除非医保用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事发生后,被告赵某、许某某已付原告34500元,原告应在保险公司赔付后返还给赵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第一款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乔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3763.8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乔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内固定取出费36160.48元,合计59924.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原告乔某某返还被告赵某34500元,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付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赵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赵某给付原告446元,被告许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许某某驾驶该机动车与原告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乔某某无责任,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全部予以赔偿。被告许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属赵某所有,被告许某某系被告赵某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雇佣工作,因此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应由许某某的雇主赵某按许某某所负事故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许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应与赵某就原告的损失负连带责任。被告许某某驾驶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医疗费33342.48元、伙食补助费800元、内固定取出费10000元、鉴定费2018元、误工费10440元、护理费2823.8元、交通费500元,计59924.28元,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主张,原告开支的医药费应剔除非医保用药,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事发生后,被告赵某、许某某已付原告34500元,原告应在保险公司赔付后返还给赵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第一款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乔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3763.8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乔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内固定取出费36160.48元,合计59924.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原告乔某某返还被告赵某34500元,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付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赵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执行时由被告赵某给付原告446元,被告许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桑秀青
审判员:王晓东
审判员:李道华
书记员:蒲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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