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委托代理人董文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教师。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乔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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