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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高某1等与张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原告:高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蔚县。
原告: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蔚县。
原告暨原告高某1、高某2的法定代理人:苗春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系原告高某1、高某2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平,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平,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被告:刘永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第三人:赵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原告苗春枝、乔某某、高某1、高某2与被告张某某、刘永娟、第三人赵建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苗春枝、乔某某、高某1、高某2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庭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春枝、乔某某、高某1、高某2撤诉。

审判长 武立森
人民陪审员 赵燕平
人民陪审员 王鹏

书记员: 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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