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国莉
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乔国莉,无业。
委托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私营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莉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国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1号(安居3号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244831)。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宝马1997CC越野车WBAWX)为原告乔国莉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乔国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1号(安居3号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244831)。
二、查封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宝马1997CC越野车WBAW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乔国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1号(安居3号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244831)。
二、查封宜昌市金泰来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号小型越野客车(品牌型号:宝马1997CC越野车WBAWX)。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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