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刚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贵春,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邱县人,。
原告乔刚刚与被告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刚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贵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刚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运费款186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初,被告让原告运送煤炭,每吨运费270元,截至2017年1月16日之前的运费,被告都已结清。2017年1月17日、1月27日,原告给被告运送煤炭两车,共计68.9吨,被告欠运费1860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认账却以无钱为由拖延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原告为被告运煤两车,被告欠原告运费款18600元,现被告未支付该款。
本院认为,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本案原告为被告运送煤炭,被告现欠原告运费款18600元,因被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运费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乔刚刚现金人民币18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被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九凡
书记员: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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