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原告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原告郭家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原告郭家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
原告李某某、郭家硕、郭家豪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行唐县只里乡秦村中路85号。系原告李某某儿媳,系原告郭家硕、郭家豪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越,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上海自贸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被告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T72房间。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李某某、郭家硕、郭家豪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李某某、郭家硕、郭家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李某某、郭家硕、郭家豪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弘晖东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某、李某某、郭家硕、郭家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应征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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