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金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5号。
负责人:程敏,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壮,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金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按党组织的承诺恢复原告大集体企业职工,国有职工待遇诸项:1、退休工资;2、医疗保险;3、补发原告自进户至今的包烧费用;4、1983年至2008年看病及2001年~2008年医疗费用。事实和理由:1976年前原告在共乐工程队工作(小集体无待遇),同年经市劳动局批准,将共乐建筑工程队接收为市(化工局)工程公司,晋升为大集体企业。自劳动局批准日起1977年6月起计算工龄,享受化工局国有职工的工资、医疗、分房、退休的劳动待遇。1983年,市邮局劳动服务总公司基建队急需大级瓦工,经邮局基建队油工队长于某某介绍,邮局劳动服务公司党总支书记兼总经理李某某三次谈话,李书记说:“我们请示了上级领导,今天找你谈话,我是代表党组织郑重向你承诺,你调来邮局后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持你原化工局的待遇不变。……难道你还不相信党组织吗?”就这一句话,让我决定通过正当手续调入邮局基建队工作,调入邮局后,历经几任领导,邮局单方撕毁承诺,取消化工局的一切待遇,将原告变成了一个无待遇的厂办小集体职工。原告要求被告按承诺恢复原告化工局的一切待遇。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邮政局劳动服务总公司职工,2001年7月6日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工资按原工资75%计发。2008年8月哈尔滨市邮政局劳动服务总公司为原告办理了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原告认为应按原工资100%计发退休工资,应由被告给原告办理医疗保险、报销包烧费,为此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到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2月2日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劳人仲不字(2016)第1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乔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收到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现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2001]125号)之规定,你已于2001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你的各项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的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仲裁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主张的包烧费,不属于仲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乔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云昭 人民陪审员 柳 婷 人民陪审员 马 娜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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