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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乔某某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乔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大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7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及原、被告通话录音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78000元,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某某欠款7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7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及原、被告通话录音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78000元,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乔某某欠款7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王俊亮
审判员:李晓旭
审判员:温长水

书记员: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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