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
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幸福街43号炭黑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会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慧,女,该公司劳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巨峰,
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乔某某与
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乔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康伟
书记员: 史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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