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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文书,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寿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挺进
书记员: 刘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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