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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徐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书,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寿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挺进

书记员: 刘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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