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超
陈泊汀
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成勋
温树凯
原告乔某超,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温树凯,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超与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朝
审判员:陈晨
审判员:李玉峰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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