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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医院,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草市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40192560-2。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志光

书记员: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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