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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与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原告乐某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因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张某某与原告乐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表示不再向两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启波

书记员王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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