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金电子(秦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0114794-2。
法定代表人:金良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其彬,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会。
上诉人乐金电子(秦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赵 宏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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