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乐金电子(秦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0114797-2。
法定代表人:金良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其彬,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无业。
上诉人乐金电子(秦某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鲍成新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桑华民
书 记 员 李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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