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金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系被告罗某某之女。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567号劲风大厦第7层。
代表人:沈怡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金城与被告罗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乐金城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金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金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乐金城负担。
审判员 毛 岩
书记员:郑永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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