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XXX号楼XXX楼。
法定代表人:管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女。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王琳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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