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朱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景山,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杨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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