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岳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强县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张克珍,台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义,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强县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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