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童(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舟,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骏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波。
原告乐童(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骏飞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童(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乐童(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吴 晶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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