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建新
阮云灿
叶某某
熊灵芝(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叶某
原告乐建新。
委托代理人阮云灿。
被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灵芝,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建新与被告叶某某、叶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建新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乐建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建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乐建新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乐建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建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乐建新负担。
审判长:毛岩
审判员:陈传武
审判员:阮文忠
书记员:舒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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