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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某与颜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与被告颜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某以与被告颜某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帮增

书记员:李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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