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徐峰,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与被告颜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某以与被告颜某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帮增
书记员:李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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