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某才
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邓某某
邓某某
原告乐某才。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某。
被告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才与被告邓某某、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才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才以诉讼期间原告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乐某才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才以诉讼期间原告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乐某才负担。
审判长:涂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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