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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物业公司与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赤壁市乐某物业有限公司
昌清
但某某
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原告赤壁市乐某物业有限公司(下称乐某物业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696176-0。
法定代表人黄清霞,乐某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昌清,赤壁市司法局赤马港司法所长。
被告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物业公司诉被告但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物业公司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物业公司撤回对但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某物业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物业公司撤回对但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祖柏

书记员:石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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