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某某陈某实业有限公司
郭凤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庞学伟
原告:乐某某陈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某某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凤科,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代表人:张小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乐某某陈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某某陈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陈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乐某某陈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陈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原告乐某某陈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耀
书记员:郝亚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