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某某福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某某乐亭镇。
法定代表人:康立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1978年4月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韩爱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某某福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乐某某福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福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乐某某福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耀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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