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某某城区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乐某某乐某镇东外环城区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红,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青枚,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景玉,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硒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某某东外环城区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安志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城区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乐某硒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某城区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城区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0元,减半收取1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灼
审判员 张克家
人民陪审员 郝亚男
书记员: 万小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