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某某国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郑立忠,任经理。
合作社地址:乐某某毛庄镇公北村。
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书(树)彬,农民。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国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书(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某国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国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
书记员:石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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