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某某国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刘玉宝
郭某某
郭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乐某某国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某某。
代表人:徐明雷,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宝,男,1973年10月21日,汉族,现住唐山市乐某某。
被告:郭某某,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
被告:郭某,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代表人:曹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国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郭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乐某某国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国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国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国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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