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某某中堡镇老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保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某中堡镇老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某中堡镇老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某中堡镇老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军
书记员:李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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