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海裁缝店
乌鲁木齐市锦坤丰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徐新利(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
新疆军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某分公司
黎某某
陈某某
丁某某
温某某
杨志明
温某某丈夫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海裁缝店,经营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苏州商业街。
经营者:黄振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苏州商业街上海裁缝店。
被告:乌鲁木齐市锦坤丰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婉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军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负责人:李付坤,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丁某某,男,回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路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代理人:杨志明,男,1968年8月6日,住址同上,
被告温某某丈夫。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海裁缝店(下称上海裁缝店)与被告乌鲁木齐市锦坤丰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锦坤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锦坤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5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
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再次立案后,经本院依职权和被告锦坤物业公司的申请,追加新疆军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米某分公司(下称军旅房产米某分公司)、黎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和温某某作为本案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裁缝店的经营者黄振芳、被告锦坤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新利、被告军旅房产米某分公司的负责人李付坤、被告黎某某、陈某某、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锦坤物业公司赔偿房屋修复损失26536元、物品损失255076元、暖气费900元、利润损失78000元,合计360512元,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锦坤物业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古牧地中路苏州一条街棚河市场经营服装布匹加工,2014年12月1日由于被告经营的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不善,市场引起火灾将原告经营的服装加工店烧毁,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被迫停业,生产、生活遭受严重影响。
之后经新疆方夏资产评估公司对原告的房屋等各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原告找被告锦坤物业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
被告锦坤物业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就应当对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的后果承担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锦坤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商户擅自用火炉取暖后,已经要求相关商户停止这种行为,我们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又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一年的时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公司所管理的场所实际是军旅公司的,火灾可能还有其他原因、消防通道被街道和社区长期堵塞,也是火灾没有及时救援的原因。
如果原告不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那么我公司也只能承担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相应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
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因原告放弃只能由原告自己负担。
同时我公司已经对原告房屋进行维修费用6800元应当从赔偿中扣除。
被告军旅房产米某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是棚河市场的投资开发商,市场建成后我们公司就把管理和收费委托给了物业公司,我们没有收取原告和经营户的任何费用。
火灾认定书认定不能排除第5-8家商户经营范围内,使用火炉不当或者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商户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我公司在2013年将市场电路改造完毕,米东区东路街道又对市场电路进行改造。
市场的个体都知道施工队在施工时掉落焊渣慢慢引燃易燃物发生过几次失火,到本次火灾发生时电线线路改造还没有完成。
另外棚河市场和苏州街市场两头原来南北各有两个消防通道,后来被东路办事处两头用钢管焊死不能移开,造成失火后消防车不能进入现场及时救火,导致火灾蔓延扩大,东路办事处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所要求的损失也不合理,许多地方都有扩大的损失和故意虚报损失的情况。
我公司委托金坤物业公司只是收取了摊位租赁费,没有进行物业管理,也没有收取过物业管理费。
因此原告要求的损失与我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被告温某某辩称:火灾发生的那天我是在摊位上卖菜,但我们没有架炉子也没有用电暖气,卖完菜后我用被子盖上菜就走了。
着火与我没有关系,我不承担责任。
我两个摊位每年给物业公司交30000多元,公司管理不好造成失火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军旅房产公司说我们知道东路办事处电路施工就失过几次火,其实我们只知道有人在施工,我们并不知道失过火,也不知道是谁在施工,是物业公司找到我们说在他们的证明上签名可以赔偿我们的损失,现在对我签名的效力不认可。
物业公司收的钱,应当由物业公司赔偿,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某辩称:发生火灾前的那段时间我们根本就没有在那经营,更不要说生火和用电了。
事后我才知道火灾的事,物业公司的人拿上他们写好的证明让我人签名,我也不知道为啥就签名了。
被告黎某某辩称:我和陈某某一样,发生火灾前我就没有在那干了,火灾的事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也在证明上签名了,但那是公司说让我签名后好给我赔偿。
被告丁某某未答辩。
审判长:陈先勇
审判员:张吉萍
审判员:栗琴
书记员:王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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