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邢雪某
赵某
刘某
原告乌海市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经理。
被告邢雪某。
被告赵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雪某、赵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海市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海市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2元,减半收取2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树军
审判员:赵立国
审判员:张庆成
书记员: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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