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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与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乌某某
张明(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
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吴朝华(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原告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县城大安东街72号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109326418U。
法定代表人胡东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朝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乌某某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乌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乌某某承担。

审判长:马琳

书记员:王敬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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