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江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诉讼代理人田霖峰,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郝春雷 审判员 尹志明 审判员 杨吉兰
书记员:谢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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