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虞修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雪梦,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层、源深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层。
负责人:唐金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丽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果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马建华,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审被告:艾学军,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审被告:黄昌德,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龚晓青,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虞修才,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黄小玲,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上海博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双惠路XXX号XXX幢2-4-36部位。
法定代表人:楼枭斌。
原审被告:浙江顺成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卢进。
原审被告:楼枭斌,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楼帼伟,女,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审被告:上海北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楼枭斌。
原审被告:上海力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四层63部位。
法定代表人:叶军。
原审被告:杭州卓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虞修才。
上诉人义乌市天虹花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天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0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义乌天虹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其住所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浙江省义乌市。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恒丰上海”)与上海果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合同争议提交甲方恒丰上海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天虹与恒丰上海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条亦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债权人恒丰上海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上述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当属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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