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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海天、罗中波、派诺克(沈阳)农业有限公司与冯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么海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太安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中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派诺克(沈阳)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麻小冬,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兰,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向阳镇。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2015)山林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么海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上诉人罗中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上诉人派诺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威 代理审判员王丽娜 代理审判员颜华

书记员:高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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