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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明一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丰南营销服务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么明一
董卫忠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丰南营销服务部
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么明一。
委托代理人董卫忠,唐某丰南国丰汽车总队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丰南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常艳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么明一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丰南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祥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么明一的委托代理人董卫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丰南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常艳青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以及双方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0年6月,原告将自有的冀BC7905/冀BZC71挂半挂车以唐某丰南国丰汽车总队的名义在被告处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商业险,主车车损险为28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000元,三者责任险为500000元;挂车车损险为80000元,商业三者险50000元,均约定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主车为2010年6月19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18日二十四时止,挂车为2010年6月13日零时起至2011年6月12日二十四止。
2011年4月28日1时许,原告雇佣的司机李久生驾驶该车行驶到迁曹线四农场中石油加油站时,因躲避车辆驶入公路东侧绿化带中,造成绿化带、公路及本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李久生负全部责任。冀BC7905/冀BZC71挂半挂车的车辆损失经原、被告协商修理共支出11090元。经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此事故造成迁曹线四场中石油加油站东绿化带损失11622元及路产损失6885元。原告支出价格鉴证服务费555元、存施救费4000元,共计34152元。原告已于2011年5月16日,支付唐某市公路路政管理处绿化带及路产损失人民币18507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车辆行驶证、李久生驾驶证、价格鉴证报告书2份、价格鉴证服务费票据及相关票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原告已及时向被告报险,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理赔。原告主张的车损为被告评估结果,双方认可一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路产及绿化带损失系经第三方评估所得出结论,较被告自己单方评估结果更具有真实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施救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评估费是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丰南营销服务部赔付原告么明一车损11090元、路产及绿化带赔款18507元、施救费4000元、鉴定费555元,共计341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丰南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且原告已及时向被告报险,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理赔。原告主张的车损为被告评估结果,双方认可一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路产及绿化带损失系经第三方评估所得出结论,较被告自己单方评估结果更具有真实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施救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评估费是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应由被告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丰南营销服务部赔付原告么明一车损11090元、路产及绿化带赔款18507元、施救费4000元、鉴定费555元,共计341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丰南营销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马祥玺

书记员:孙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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