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么斌诉史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么斌
康丽红
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史某
孙风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么斌,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康丽红,住沧州市运河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么斌与被告史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么斌委托代理人康丽红、李伟宏,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对已收彩礼应予以返还。但根据第十条  第二款  的规定,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的,可以不予返还或酌情返还,本案中原告虽不认可被告与其同居过,但原告母亲认可被告曾于其家中居住过几天,故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应按80%的比例予以返还彩礼,即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共计24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还应返还戒指、项链,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其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么斌彩礼款24000元。
本案诉讼费650元,由被告史某承担520元,由原告么斌承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对已收彩礼应予以返还。但根据第十条  第二款  的规定,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生活的,可以不予返还或酌情返还,本案中原告虽不认可被告与其同居过,但原告母亲认可被告曾于其家中居住过几天,故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本院酌定被告应按80%的比例予以返还彩礼,即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共计24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还应返还戒指、项链,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其该项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么斌彩礼款24000元。
本案诉讼费650元,由被告史某承担520元,由原告么斌承担130元。

审判长:顾峥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孙智坤

书记员:冯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