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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志淑与王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4民初202号原告:么志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石艳芳,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高伟,系该公司经理。么志淑与王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么志淑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么志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5元。审判员孙艳春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倪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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