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丽珂贸易(沈阳)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负责人:彭XX,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郭玲,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冈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冈县。法定代表人:赵伟,职务经理。
原告丽珂贸易(沈阳)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青冈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丽珂贸易(沈阳)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有放弃对被告诉讼的权利,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丽珂贸易(沈阳)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丽珂贸易(沈阳)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太海
书记员: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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