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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绿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汪圣军,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澧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澧南镇兴隆村7组,现住湖南省澧县。被申请人:丽江绿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宏文街中和巷129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紫薇,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圣军与被告丽江绿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圣军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申请人丽江绿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雪域东巴旗舰店)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XXXX账户内余款冻结60000元,本院已制作裁定。因申请人汪圣军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汪圣军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丽江绿矿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XXXX账户内余款冻结60000的强制措施。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汪圣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先勇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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