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江
王某某
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林某某
原告宋丽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江、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丽江、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丽江、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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