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怡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沈树杰(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
舒芳芳
申请人丹阳市怡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树杰,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江阴景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芳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丹阳市怡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湖北银行孝感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阴景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怡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丹阳市怡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湖北银行孝感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阴景隆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的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怡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佘进舟
书记员:向斌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