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王梓洋
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丹江口市康某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
丹江口市振新建材有限公司
张玲
陈胜海
原告: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车站路中国银行7楼。
法定代表人:郭元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梓洋,该公司业务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康某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卧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丹江口市振新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岳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玲,女,生于1970年12月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陈胜海,男,生于1963年10月2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鑫诚实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担保公司”)诉被告丹江口市康某薯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某薯业公司”)、王某、丹江口市振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新建材公司”)、张玲、陈胜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鑫诚担保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48-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张玲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环城南路1幢1号的一间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28.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12581号)和位于丹江口市沿江路1幢111号的一间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23.2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00046821号)予以查封保全,并对原告鑫诚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该公司在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30万元定期存款(一年期定期存款,存单号为:000000480255,账号为:82×××88)(担保物)予以了冻结。
原告鑫诚担保公司以本案已调解结案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公司所提供担保财产的冻结措施。
审判长:张晓荣
审判员:李新
审判员:王晓莉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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