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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武当万里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丹江口武当万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红花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曹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2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武当万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运输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里运输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里运输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武当万里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丹江口武当万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荣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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