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江口武当万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红花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曹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2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武当万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运输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里运输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里运输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武当万里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丹江口武当万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荣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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