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江口市鑫旺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大坝一路。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赵某某,男,约50岁,武汉市人。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鑫旺五交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江口市鑫旺五交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鑫旺五交化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鑫旺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丹江口市鑫旺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寒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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