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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乐永山(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蒋兴成(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桥头。
法定代表人程兴国,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永山,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蒋兴成,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和解、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文书、执行款等特别授权。
原告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远通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一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安妮娜、人民陪审员李国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通公司委托代理人乐永山、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蒋兴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在远通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远通公司未给张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当对张某某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张某某的劳动能力被鉴定为玖级,远通公司未为其安排其他工作,应当视为双方已事实上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要求赔偿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其停工留薪期间可按其住院治疗及医嘱需休息的时间确定。张某某要求赔偿营养费、误工费依据不足,不应支持。故张某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74.64元(2184.33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11.96元(2184.33元/月×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4500元/月×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15元/天×31天),住院护理费2208.90元(26008元/年÷365天×31天),交通费104元,鉴定费50元,合计96014.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某工伤待遇96014.50元。
上述执行事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某某在远通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远通公司未给张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应当对张某某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张某某的劳动能力被鉴定为玖级,远通公司未为其安排其他工作,应当视为双方已事实上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要求赔偿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其停工留薪期间可按其住院治疗及医嘱需休息的时间确定。张某某要求赔偿营养费、误工费依据不足,不应支持。故张某某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45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474.64元(2184.33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11.96元(2184.33元/月×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4500元/月×2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65元(15元/天×31天),住院护理费2208.90元(26008元/年÷365天×31天),交通费104元,鉴定费50元,合计96014.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某某工伤待遇96014.50元。
上述执行事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支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一君
审判员:安妮娜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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