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粮食局
王中明(湖北诚信法律服务所)
丹江口市超越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王毅
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丹江口市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明,湖北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超越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粮食局诉被告丹江口市超越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江口市粮食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超越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粮食局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粮食局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超越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粮食局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粮食局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粮食局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超越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粮食局负担。
审判长:方义清
审判员:周智华
审判员:杨月
书记员:陈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