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江口市春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羊山路76号99栋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谭成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参与本案一切诉讼活动。
被告:武当山用心人大药房。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和路。
代表人:朱阮琳,系该药房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春天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当山用心人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丹江口市春天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丹江口市春天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春天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丹江口市春天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迪
书记员:鲜丹丹 附本案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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