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江口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民,男,丹江口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干部。代理权限: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反诉、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晓晶,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绿洲大厦20楼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春,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诉被告十堰市鑫爱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江口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江口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云 代理审判员 占 展 人民陪审员 贾雪玲
书记员: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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